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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单”炒信也是犯罪! 全国刷单入刑第一案解读
2017-06-30 14:31:54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网讯
导读:6月20日,全国“组织“刷单”入刑”第一案在杭州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刷单”炒信平台“零距网商联盟”组织者李某某被判有期徒刑5年9个月。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从“刷单”炒信被判入刑的震慑意义、“刷单”病根解剖等方面进行“独家”解读。
“刷单”炒信终被判刑
“刷单”炒信平台“零距网商联盟”组织者李某某通过创建网站和利用YY语音聊天工具建立“刷单”炒信平台,非法获利90余万元,余杭法院据此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并一审判决5年6个月,连同原判有期徒刑9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9个月。此案是阿里巴巴运用大数据主动发现并向警方输送“刷单”线索,进入刑事宣判的第一案,也是余杭成为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互联网司法研究中心杭州基地以来审结的第一例涉互联网犯罪案件。
“刷单”入刑第一案的震慑意义
“刷单”被判入刑是否判决过重?对此,律师们普遍认为判决意义重大,对行业有很好的警示作用,但被判入刑过重。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麻策(微信互动:macelawyer)表示,目前,法律对于“刷单”行为并没有明确规定。并且在未来,也许“刷单”行为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完全根治,用刑法来评价这种行为或许有些“操之过急”。
卖家“刷单”炒信最大的问题可能是不正当经营,构成不正当竞争属于民事纠纷,对此,一方面可以通过电商平台去管理规范,另一方面可由行政主管单位工商局进行行政处罚。
有关部门要认定某一笔“刷单”行为并施以惩罚,就必须形成商家人员笔录-交易记录-支付记录的完整链条,但除了公安机关外,很多部门其实并没有如此强有力的力量,所以“刷单”整治力量一直不强。也许在未来法律真不是“刷单”的终极杀手,技术才是。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微信互动:ziranren2012)认为,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刷单”行为有违诚信,既让竞争对手的促销信息不能正常传递,又阻止消费者购买促销产品或服务,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损害正常经营交易的商品和网店的利益,是不正当竞争的表现。
但将“刷单”定性为非法经营罪有点牵强,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刷单”只能是按照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这一条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此次处罚有些过重,不排除当事人提起上诉,如果案件没有进行终审判决,一切可能性都会发生。对于该案所带来的影响,他表示,警示作用更为重要,有点“敲山震虎”的味道,借此警告提供“刷单”的平台和从事“刷单”的商家。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赵占领(微信互动:zhaozhanling123)表示,《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主要是行政责任,而从刑事角度而言,我国对于“刷单”炒信行为还没有直接的规定。尽管此前工商部门和相关的电商企业对“刷单”炒信投入很大力度,但仍存在专门从事“刷单”炒信工作的平台或组织。追究刑事责任目的是为了净化市场环境,同时也将起到对“刷单”炒信行为组织者的震慑作用。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方超强(微信互动:fang-lawyer)律师认为,对“刷单”商家的同业竞争者而言,“刷单”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消费者而言,“刷单”行为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对电商平台而言,“刷单”行为既是侵权行为也是违约行为,也正基于此,电商平台可以利用平台规则对“刷单”行为及其商家进行处罚。
从当前的法律法规看,直接对“刷单”行为作出规定的是《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十九条即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明确规定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的行为。
该办法也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了,“刷单”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刷单”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虚假宣传论,可处以一万到二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100ec.cn/zt/315/)监测显示,包括天猫、淘宝、京东、当当网、拼多多商城、苏宁易购、1号店、易迅网等各大知名电商平台均出现过“刷单”现象,且个别屡禁不止,愈发蔓延。
麻策律师认为,将“刷单”入刑是不可能解决“刷单”这一社会毒瘤的。对于“刷单”产业而言,首先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个商业问题,它由商业利益驱动。
以往线下雇人排队、雇人充场面其实由来已久,大家也都普遍习惯麻木,而一旦社会转移到线上,商品或服务在流量入口大户的挤压下,其只能屈从于流量入口平台(如第三方平台、搜索引擎)的流量分配,一旦流量枯竭则无生存空间。“刷单”行为不仅在电子商务平台中存在,在社交或内容平台中亦是如此,例如直播数据造假、阅读量造假等,都会影响用户的判断。
在电子商务平台中,网民的购买习惯决定了用鼠标不停往10页后的搜索页面点击并达成交易的概率几乎为零,而平台的评价体系作为一项非常重要店铺位置权重,直接影响着该商品或店铺在平台搜索算法排名下的展示位,如果没有交易量或没有正面评价,商家想把自己的店铺商品挂到前10页,基本没有任何可能性,所以“刷单”市场才应运而生。
而平台搜索算法的不停调整,也是“刷单”行为源源不断的一个原因,例如网传的平台七天螺旋“刷单”大法就是根据算法变化而变化的。
虽然商家也可以通过平台直通车(互联网搜索广告)这种付款购买关键词展示位的方式来作有效推广。但对于商家而言,投放搜索广告只能让店铺获取更多流量而不负责购买转化,而且即使有转化你还得担心买家不作好评。反之如果你花10块钱给刷手,人家是100%能给你形成一个虚假交易并追着你给好评的,一量形成交易,店铺自然搜索中的展示位自然就会优化,流量自然届至,所以从成本核算及效果对比上而言,两者不在一个水平。
方超强律师认为“刷单”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方面:利益驱使,隐蔽优势带来的违法成本低;电商平台的处罚力度不够。
遏制“刷单”行为可从两个方面着手加强:加重对于“刷单”行为主体及其负责人的失信成本,将工商查实、法院判决确认的“刷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等信息列入个人征信之中;加强平台与执法部门、司法部门的合作,利用其技术优势积极向执法部门举报并移交“刷单”线索;在民事纠纷中,配合法院调查取证,便于被侵权人诉讼维权。加大平台的监管责任,促使平台充分利用其技术和数据优势,加大力度查处“刷单”行为。
长期关注电商互联网法律监管治理并参与国家多项电商立法课题的业内专家、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建议,对于整治“刷单”,电商平台要进一步完善平台规则中的信用评价机制和商品排名规则,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并有效打击“刷单”炒信行为。可以把几个电商平台的信誉数据库打通;电商平台运用大数据、互联网技术,多维度分析识别虚假交易;只有不断完善电商平台现有的存在缺陷的评价体系和商品搜索排名展示体系,才能铲除“刷单”土壤。
“刷单”炒信终被判刑
“刷单”炒信平台“零距网商联盟”组织者李某某通过创建网站和利用YY语音聊天工具建立“刷单”炒信平台,非法获利90余万元,余杭法院据此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并一审判决5年6个月,连同原判有期徒刑9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9个月。此案是阿里巴巴运用大数据主动发现并向警方输送“刷单”线索,进入刑事宣判的第一案,也是余杭成为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互联网司法研究中心杭州基地以来审结的第一例涉互联网犯罪案件。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注:庭审现场)
“刷单”入刑第一案的震慑意义
“刷单”被判入刑是否判决过重?对此,律师们普遍认为判决意义重大,对行业有很好的警示作用,但被判入刑过重。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麻策(微信互动:macelawyer)表示,目前,法律对于“刷单”行为并没有明确规定。并且在未来,也许“刷单”行为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完全根治,用刑法来评价这种行为或许有些“操之过急”。
卖家“刷单”炒信最大的问题可能是不正当经营,构成不正当竞争属于民事纠纷,对此,一方面可以通过电商平台去管理规范,另一方面可由行政主管单位工商局进行行政处罚。
有关部门要认定某一笔“刷单”行为并施以惩罚,就必须形成商家人员笔录-交易记录-支付记录的完整链条,但除了公安机关外,很多部门其实并没有如此强有力的力量,所以“刷单”整治力量一直不强。也许在未来法律真不是“刷单”的终极杀手,技术才是。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微信互动:ziranren2012)认为,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刷单”行为有违诚信,既让竞争对手的促销信息不能正常传递,又阻止消费者购买促销产品或服务,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损害正常经营交易的商品和网店的利益,是不正当竞争的表现。
但将“刷单”定性为非法经营罪有点牵强,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刷单”只能是按照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这一条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此次处罚有些过重,不排除当事人提起上诉,如果案件没有进行终审判决,一切可能性都会发生。对于该案所带来的影响,他表示,警示作用更为重要,有点“敲山震虎”的味道,借此警告提供“刷单”的平台和从事“刷单”的商家。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赵占领(微信互动:zhaozhanling123)表示,《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主要是行政责任,而从刑事角度而言,我国对于“刷单”炒信行为还没有直接的规定。尽管此前工商部门和相关的电商企业对“刷单”炒信投入很大力度,但仍存在专门从事“刷单”炒信工作的平台或组织。追究刑事责任目的是为了净化市场环境,同时也将起到对“刷单”炒信行为组织者的震慑作用。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方超强(微信互动:fang-lawyer)律师认为,对“刷单”商家的同业竞争者而言,“刷单”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消费者而言,“刷单”行为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对电商平台而言,“刷单”行为既是侵权行为也是违约行为,也正基于此,电商平台可以利用平台规则对“刷单”行为及其商家进行处罚。
从当前的法律法规看,直接对“刷单”行为作出规定的是《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十九条即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明确规定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的行为。
该办法也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了,“刷单”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刷单”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虚假宣传论,可处以一万到二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100ec.cn/zt/315/)监测显示,包括天猫、淘宝、京东、当当网、拼多多商城、苏宁易购、1号店、易迅网等各大知名电商平台均出现过“刷单”现象,且个别屡禁不止,愈发蔓延。
麻策律师认为,将“刷单”入刑是不可能解决“刷单”这一社会毒瘤的。对于“刷单”产业而言,首先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个商业问题,它由商业利益驱动。
以往线下雇人排队、雇人充场面其实由来已久,大家也都普遍习惯麻木,而一旦社会转移到线上,商品或服务在流量入口大户的挤压下,其只能屈从于流量入口平台(如第三方平台、搜索引擎)的流量分配,一旦流量枯竭则无生存空间。“刷单”行为不仅在电子商务平台中存在,在社交或内容平台中亦是如此,例如直播数据造假、阅读量造假等,都会影响用户的判断。
在电子商务平台中,网民的购买习惯决定了用鼠标不停往10页后的搜索页面点击并达成交易的概率几乎为零,而平台的评价体系作为一项非常重要店铺位置权重,直接影响着该商品或店铺在平台搜索算法排名下的展示位,如果没有交易量或没有正面评价,商家想把自己的店铺商品挂到前10页,基本没有任何可能性,所以“刷单”市场才应运而生。
而平台搜索算法的不停调整,也是“刷单”行为源源不断的一个原因,例如网传的平台七天螺旋“刷单”大法就是根据算法变化而变化的。
虽然商家也可以通过平台直通车(互联网搜索广告)这种付款购买关键词展示位的方式来作有效推广。但对于商家而言,投放搜索广告只能让店铺获取更多流量而不负责购买转化,而且即使有转化你还得担心买家不作好评。反之如果你花10块钱给刷手,人家是100%能给你形成一个虚假交易并追着你给好评的,一量形成交易,店铺自然搜索中的展示位自然就会优化,流量自然届至,所以从成本核算及效果对比上而言,两者不在一个水平。
方超强律师认为“刷单”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方面:利益驱使,隐蔽优势带来的违法成本低;电商平台的处罚力度不够。
遏制“刷单”行为可从两个方面着手加强:加重对于“刷单”行为主体及其负责人的失信成本,将工商查实、法院判决确认的“刷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等信息列入个人征信之中;加强平台与执法部门、司法部门的合作,利用其技术优势积极向执法部门举报并移交“刷单”线索;在民事纠纷中,配合法院调查取证,便于被侵权人诉讼维权。加大平台的监管责任,促使平台充分利用其技术和数据优势,加大力度查处“刷单”行为。
长期关注电商互联网法律监管治理并参与国家多项电商立法课题的业内专家、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建议,对于整治“刷单”,电商平台要进一步完善平台规则中的信用评价机制和商品排名规则,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并有效打击“刷单”炒信行为。可以把几个电商平台的信誉数据库打通;电商平台运用大数据、互联网技术,多维度分析识别虚假交易;只有不断完善电商平台现有的存在缺陷的评价体系和商品搜索排名展示体系,才能铲除“刷单”土壤。
(本文由商君转载自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转载请注明出处,仅代表原作者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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