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景宁畲族自治县网商协会_ 优质服务 诚信经营 树立汕尾电子商务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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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服务 诚信经营 树立汕尾电子商务良好形象

2014-11-04 10:54:14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网讯


                 

——致汕尾市网络商品交易和有关服务经营者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公开信

 

 

汕尾市各网络商品交易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

      当前网络购物、消费已成为人们的一种重要生活消费习惯。随着双十一日期的逐步临近,你们已开始加班加点迎接每年的销售高峰。你们的辛勤劳动为消费者带来了实惠和便利,对地方经济发展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当前网上购物导致的消费者申诉案件在日益增多,网络诈骗、售后服务欠缺、产品质量缺陷、退款退货难等问题已成为网购领域的焦点所在。为努力打造我市网络经营诚信体系,提升我市网络经营竞争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网络经营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维护网络商品交易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规章, 明确自身责任和义务,并认真履行

       2013年10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国家工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60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对网络商品交易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均明确予以规定和规范。各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自觉提高法律意识,做到自觉学法、自我约束,自觉守法经营

        二、认真落实经营者责任和义务,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办法》均对网络购物退货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办法》第十六条设定了“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办法》第十一条特别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具体信息,确保交易安全,并按承诺提供商品或服务。特别是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更要履行上述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自律,并及时依法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防止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

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还要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方式,公示平台内已办理和暂不需办理工商登记的经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并应将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的自营业务与其他经营者的经营业务予以显着区分和标注;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网络交易服务规范 一般投诉处理》地方标准试点,完善投诉处理流程,做到严格管理、规范经营。 

三、积极配合职能部门监管,共同维护网络交易诚信体系

网络交易经营者和服务者、第三方交易平台一方面在自我做好守法诚信经营的同时,一方面也要勇于与违法经营行为作斗争,对发现的网络违法经营行为,应及时拨打12315电话进行举报投诉,以便及时予以查处。为我市营造健康、良好、有序的网络交易营商环境共同努力和奋斗。作为网络监管职能部门,工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假冒伪劣、虚假广告宣传、合同霸王条款等网络违法经营行为将采取零容忍,保持高压打击力度,发现一宗严厉查处一宗,努力维护网络公平交易秩序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我市今年相继成立了网商协会、电子商务协会,我们也希望协会能够积极发挥行业组织自我规范、约束和教育的自律作用,调动会员参与网络市场经营与管理的积极性,倡导诚信共赢的经营理念,推动我市网购行业诚信建设,打造我市网购诚信体系,帮助网商企业提升公信力、保护知识产权和扩大销售渠道。从而树立汕尾企业诚信经营的良好形象,实现诚信共赢。

最后,祝愿各经营者身体健康、阖家幸福,事业兴旺发达!

 

 

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