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网购税收新政拆解:电商零售再无免税
2016-03-25 09:18:38 作者:管理员 来源:澎湃新闻网
3月2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宣布:自2016年4月8日起,中国将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并同步调整行邮税政策。
按照《通知》表述,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不再按行邮税计征,而是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但与此同时,不属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可以按现行规定执行。
这意味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将正式告别免税时代,但狭义上的个人海淘行为暂时仍被网开一面。
“这就要看消费者的选择了。海淘在价格上可能会便宜,但接入跨境电商公共平台的交易(包括保税进口和直邮),在海关可以做到秒速放行,而海淘的时间则难以确定,一两周甚至一两个月都有可能。”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告别免税时代:取消免征额
目前,中国对个人自用、合理数量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在实际操作中按照邮递物品征收行邮税。一般来说,行邮税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三税合并征收,税率普遍低于同类进口货物的综合税率。更为关键的是,行邮税还有一项免征优惠:且缴税额50元以下的商品,还可以免征行邮税。
而按照新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跟行邮税政策比对,新政策将单次交易限值从1000元提高到了2000元;但把单个不可分割商品限值额从5000元,下调到了2000元。
财政部在新闻稿中称,为满足日常征管操作需要,有关部门将制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并另行公布。
多名跨境电商人士表示,对他们来说,跨境电商监管新政的出炉本身,意味着靴子落地。由于三单信息齐备,商品信息更为透明,且海关可以做到快速放行,这在用户体验上是海淘难以比拟的。
个人海淘被网开一面:仍可以以行邮税的方式计征
那么,哪些进口方式算是新政中所说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呢?
按《通知》所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适用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
(一)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二)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通知》明确,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
换句话说,电商企业未能接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交易,以及快递企业不能提供三单信息的交易,都还可以以行邮税的方式计征。
一名资深跨境电商研究人士给澎湃新闻举了个例子,目前亚马逊接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是美国亚马逊,你在美亚上交易的商品,就应该按照新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执行,但你在德国亚马逊、日本亚马逊上交易的商品,仍可按照行邮税来计征。
“简单理解,就是没有接入公共平台的直邮,以及个人海淘,被网开一面了。当然还有抽查环节,按规定超过规定额度的,行邮税也是不能免征的。”一名跨境电商人士说。
“以后正规渠道进来的跨境电商商品,更有保障,通关速度更快,而未接入公共平台的、海淘渠道进来的,可能价格上会有点优势。”前述跨境电商研究人士说。
据他了解,跨境电商企业普遍更希望能接入公共平台,以提高通关速度,提升用户体验。
行邮税合并为三档税目:最高税率提高到60%
当然,只是说可能便宜,未必真就便宜。
3月24日公布的税收新政,对目前的行邮税税率进行了合并。
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消息,为优化税目结构,方便旅客和消费者申报、纳税,提高通关效率,中国将同步调整行邮税政策,将目前的四档税目(对应税率分别为10%、20%、30%、50%)调整为三档,其中,税目1主要为最惠国税率为零的商品,税目3主要为征收消费税的高档消费品,其他商品归入税目2。调整后,为保持各税目商品的行邮税税率与同类进口货物综合税率的大体一致,税目1、2、3的税率将分别为15%、30%、60%。
目前还不清楚哪些商品被归入了60%档。
总体而言,鉴于分档方式不同,对不同商品而来,采用新版征税方法后,也未必不划算。譬如,化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打七折就是11.9%,再加上消费税率,打七折后是21%,也比目前化妆品50%(旧版)的行邮税税率要低。
对于消费者而言,如果采用保税进口模式,新政前,如果购买1000元化妆品,化妆品50%的行邮税率,则需要缴纳500元税款;但新政以后,1000元的化妆品,除了缴纳119元的增值税之后,只要缴纳210元的消费税(化妆品正常消费税率为30%,减免后税率为21%。),交税成本低于此前行邮模式。
当然,行邮税本身是抽查的,且有免征额度。这对部分消费者来说也有吸引力。(来源:澎湃新闻网)
附: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6〕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适用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
(一)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二)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五、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购买人(订购人)的身份信息应进行认证;未进行认证的,购买人(订购人)身份信息应与付款人一致。
六、《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七、本通知自2016年4月8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24日